问:您好,我司涉嫌走私被海关查扣,现在收到海关的一个计核证明,上面并没有将我司销售货物交纳税款的情况予以反映,请问这部分可以扣除吗?谢谢!
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对走私犯罪嫌疑人因出售走私货物而实际缴纳走私货物增值税的,在核定走私货物偷逃应缴税额时,不应当将其已缴纳的增值税额从其走私偷逃应缴税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