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司是湖南的一家加工贸易经营企业,我司用手册进口了一些保税棉花,在将这些棉花都生产成棉纱后,为节省运费,我司将部分的棉纱运至保税区做循环一日游核销手册,但我司没有将保税棉花在国内销售,请问我司会受到怎样的行政处罚?谢谢。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经营保税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不依照规定办理收存、交付、结转、核销等手续,或者中止、延长、变更、转让有关合同不依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