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执行海关总署2003年第23号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加函〔2003〕112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规范管理,确保国家税款应收尽收,海关总署发布2003年第23号公告,明确了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的问题。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加工贸易企业所在地海关加工贸易主管部门核定企业申报的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并在手册成品项中备注,通关现场根据手册成品项中备注的比例征收出口关税,加工贸易企业所在地海关加工贸易主管部门凭已缴纳出口税的税单复印件及其他有关单证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在程序修改前,各关可先手工操作,通关现场按现有的特案计税程序操作,即按出口关税税率×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作为特案税率计征出口税。待程序修改后,在成品出口时由计算机自动调用电子底账中的比例并计算应征税款。
二、口岸海关、加工贸易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之间以及加工贸易主管部门与审价、征税主管部门相互之间要加强联系配合,按规定对料件和出口商品的价格进行审核,确保税款应收尽收。
三、对在公告发布前已申领的加工贸易手册,在2003年5月1日后出口应税商品,也按照2003年23号公告执行,具体操作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总署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司。
以上请遵照执行。
海关总署
2003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