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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公告2013年第86号 防止白俄罗斯非洲猪瘟传入我国
    发布时间:2013-07-05 10:44:00  来源:  浏览:1962次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 【发文字号】公告2013年第86号
    【发布日期】2013年7月5日 【实施日期】2013年7月5日
    【法律类别】中国-俄罗斯、白俄罗斯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公告2013年第86号 

    防止白俄罗斯非洲猪瘟传入我国


    白俄罗斯农业和食品部近日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报告,6月19日白俄罗斯西北部格罗德诺州(Grodno)一村庄暴发非洲猪瘟(African Swine Fever,ASF)。涉及的易感动物有16头猪,其中1头发病、死亡,销毁15头,感染来源与饲料有关。此次非洲猪瘟疫情为白俄罗斯首次暴发。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白俄罗斯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白俄罗斯进口猪、野猪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白俄罗斯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白俄罗斯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对运输工具上的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白俄罗斯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质检总局 农业部



    201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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