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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8号 关于明确进口货物疏港分流有关事项
    发布时间:2018-11-14 00:00:00  来源:  浏览:2290次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8号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14日 【实施日期】2019年01月01日
    【法律类别】申报与通关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进口货物疏港分流作业,现对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因港区不具备存放条件必须疏港分流的进口冻品、生鲜、特殊物品(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药品、危险化学品等特殊货物,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可申请开展疏港分流作业。除上述情况外,仅允许在防止货物阻塞港口的情况下,申请开展疏港分流作业。

      二、进口货物疏港分流作业,应在同一港口范围内由一个港区向另一个港区,或由一个港区向从事公共堆存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开展。

      三、进口固体废物禁止办理疏港分流业务。

      四、疏港分流货物需开展境内公路运输的应施加海关封志或商业封志。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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