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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2号(关于公布澳门CEPA项下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6-24 11:40: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948次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2021年第42号
    【发布日期】2021年6月16日 【实施日期】2021年7月1日
    【法律类别】内地与港、澳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2021年7月1日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2号(关于公布澳门CEPA项下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为促进内地与澳门经贸往来,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有关规定,现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3号附件中部分商品原产地标准予以修订,详见附件。经修订的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澳门CEPA项下原产地标准修订表

      海关总署

      2021年6月16日


    附件

    澳门CEPA项下原产地标准修订表

    序号

    《协调制度》编码

    商品名称

    现行原产地标准

    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

    1

    1806.20

    其他重量超过2千克的块状或条状含可可食品,或液状、膏状、粉状、粒状或其他散装形状的含可可食品,容器包装或内包装每件净重超过2千克的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2

    1806.31

    夹心(其他块状或条状的含可可食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3

    1806.32

    不夹心(其他块状或条状的含可可食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4

    1806.90

    其他巧克力及其他含可可的食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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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EPA
  • 原产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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