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法库 > 国家产业(商品)贸易政策 > 药品、药材、医疗器械
    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公告第369号(关于修订《进口兽药管理目录》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1-01 14:27:00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1085次
    【发布部门】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第369号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21年1月1日
    【法律类别】药品、药材、医疗器械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2022年2月10日起失效,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公告第507号废止

    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 公告第369号(关于修订《进口兽药管理目录》的公告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进口管理办法》规定,农业农村部会同海关总署修订了《进口兽药管理目录》,现予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农业部、海关总署2009年第1312号公告同时废止。

      兽药进口单位进口兽药时,应向农业农村部或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进口兽药通关单》。进口单位凭《进口兽药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2020年12月31日(含)前办理的《进口兽药通关单》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兽药管理目录》.xls


     

     

              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

                  2020年12月31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