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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军用品未向海关提交许可证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舟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2-21 18:57:0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311次

    2022年5月2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北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品名为“合纤制男式便服套装”、“帽子”的货物,数量分别为18336套、48000个,共计价值美元308544元,同年5月28日,舟山海关监管二科经现场查验发现,当事人申报出口的货物实际为迷彩服、迷彩帽。并于6月6日对该批货物进行取样送检。经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技术科技局鉴定:该批货物为军用迷彩服、军用迷彩帽,需出口许可证。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规定,出口军品申报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许可证件而未提交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记录单、化验取样记录单、货物照片、鉴定结果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及相关资料、银行回单、货物清单及相关资料、税款计核证明书、相关情况说明、违规记录查询结果、查问笔录、询问笔录等资料为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二十三条、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所列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9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舟山市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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