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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联合收获机未提交相关进口许可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平潭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06 18:07: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31次

    2018年8月9日,当事人签订合同,约定购买并进口2台二手ER112型联合收获机。2018年9月1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平潭海关申报进口2台“ER112型联合收获机(旧)”,申报货物税则号列为“8433510090”,申报时未提交相关进口许可证。9月17日,平潭海关监管一科在对该票货物进行查验时发现:进口货物2台“ER112型联合收获机(旧)”为旧机电产品,属于《2018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项下货物,当事人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进口许可证件。经查,根据《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联合公告 2017年第89号公告(关于公布2018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的公告)》, ER112型联合收获机(旧)的商品编号“8433510090”在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内,属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综上,当事人公司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口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进口许可证》、查问笔录、企业报告、企业资料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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