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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铜精矿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马尾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06 18:41: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32次

    2017年2月23日及2017年3月1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马尾海关申报进口两票货物,申报的商品名称均为“铜精矿”,申报商品编号均为26030000.90,申报的铜含量均为4.89%,申报数量分别为52990千克、26200千克,申报总价分别为8366.85美元、4137.00美元,贸易国均为赞比亚。2017年2月27日及2017年3月20日,马尾海关分别对该两票货物进行查验。2017年3月3日和2017年3月20日对上述两票货物进行取样,并委托检测技术中心再生原材料鉴定实验室对货物样品进行鉴定,经鉴定两次送鉴定的样品均为选铜尾矿,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2017年5月9日,经我关告知,当事人单位同意上述鉴定结论。2017年5月31日,当事人单位向我关申请对涉案货物进行重新鉴定。2017年8月8日,经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鉴定,两份送检样品均不是铜精矿,实际为铜火法熔炼渣,均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上述两个鉴定机构对当事人单位进口的两票货物做出的鉴定结果一致,实际货物是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当事人单位对于两次鉴定结果均无异议。2017年9月30日,当事人单位向我局申请退运上述两票货物,2017年11月30日、12月1日,当事人单位分别将上述两票货物退运出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记录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再生原料检验鉴定实验室出具的《进口物品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报告》及鉴定结论告知书、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出具的《进口物品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报告》及鉴定结论告知书、当事人提供海运提单、当事人提供《检测报告》、《矿产价值评估证书》、《允许买卖运输通告》、《矿产分析证书》、《出口许可证》、《缴税证明》、CSCARGO公司发票、转关物流及报关单证、索赔律师函、往来电子邮件、代理协议及情况说明、当事人报告、公司报告、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询问笔录、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当事人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30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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