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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高粱酒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平潭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06 19:09:3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85次

    当事人系平潭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简称小贸市场)商户。2017年3月15日,我关对当事人公司盘库时发现,当事人公司以“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贸易方式(简称“4139”贸易方式)免税进口的海关监管货物在库数量与海关系统调取的库存数据不符。截止2017年3月15日,马祖特级高粱酒40度600ML(YD)、台湾京庄梅酒、黑松沙士等监管货物短少,货物价值194.407348万元及玉山磁瓶茅台酒54度500ML(yd)、金门精选高粱酒58度等监管货物盈余,货物价值6.113934万元。

    当事人作为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商户,明知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却在无人进入小额市场消费、不符合免税政策的情况下,以伪装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将小贸市场店铺中金门1公升罈装高粱酒58度(yd)、一公升金门大高酒53度、金门纪念酒58度、八八坑道马到成功高粱酒58度、八八坑道顶级陈高高粱酒58度、台湾一番综合牛轧糖、果缤纷苹果发酵酒7度、阿里元橄榄葵花调和油2L、阿里元橄榄调和油2L、黑松沙士等海关监管货物偷运出市场,该行为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行为,该部分走私货物价值人民币25.615633万元,偷逃税款人民币9.248305万元。

    当事人作为平潭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经营商户,其以“4139”贸易方式免税进口的海关监管货物数量短少,记录不真实,不能提供正当理由,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违规货物价值人民币174.905649万元,漏缴税款人民币54.455949万元。

    以上行为有盘仓盘库工作记录表、《英达货值估算表(新)》、《删减货物项清单》、涉案货物报关单证、小贸市场海关信息化管理系统提取材料、漏缴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企业报告、相关人员笔录、企业资料等材料为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追缴等值价款人民币25.615633元,科处罚款人民币15.74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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