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进口液晶显示屏30个,申报商品编号9013809000,进口关税税率5%,申报CIF价格21743.64欧元。经查,实货应归入商品编号8537109090项下,进口关税税率8%,与申报不符。此外,当事人于2021年3月至2021年12月间,还分别向天津新港海关、天津东疆海关申报进口液晶显示屏共5票66个,申报商品编号均为9013803010,进口关税税率5%,申报总价值40333.01欧元。经查,实货均应归入商品编号8537109090项下,进口关税税率8%,与申报不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经核算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共计人民币15560.93元。
上述事实有共计6票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当事人书面陈述、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税款计核证明书等材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0.7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