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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木质包装未取得资格证书擅自加施除害处理标识永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29 13:20:0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73次

      2021年5月11日,当事人的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以下简称IPPC标识加施资格到期资质到期后再未开展生产 2021年5月19日,当事人将生产设备以及销售订单转让。2021年6月1日,当事人在未取得IPPC标识加施资格的情况下开始使用原当事人设备按照规定的检疫除害措施标准生产并销售加施IPPC标识的木质托盘。

      以上行为有设备转让合同、生产情况、银行流水、木质托盘销售合同、结算表、发票、资质情况等资料为证。

      当事人无资质加施IPPC标识的行为符合《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署令240号第六条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擅自加施除害处理标识规定的情形根据该办法第十五条伪造、变造、盗用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伪造、变造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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