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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丙二醇将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擅自出口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1-03 22:55:5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67次

        当事人于2023年6月16日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申报品名为1,3-丙二醇申报数量为72000千克申报价格为FOB2736000元人民币申报商品编号2905499000出口报关单编号222920230001944988。经查货物实际为1,3-丙二醇数量72000千克应归入商品编号2905399001。 上述货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736000元。以上货物检验检疫类别为出境食品卫生监督检验为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当事人未申报出口检验。当事人将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擅自出口。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49号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证及随附单证、查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和当事人陈述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4624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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