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5日,当事人向云南天保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申报品名为茶叶(绿茶),重量24058千克。该票货物申报的目的地检查地为梧州海关。梧州海关于2020年11月20日联系当事人要求进行目的地检验时,当事人已将货物进行售卖处置,未履行海关目的地检查要求。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11月6日收到申报地天保海关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误以为该票货物已经海关正式放行,并且将该票货物于2020年11月16日售卖,导致不能履行海关目的地检查要求。
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转让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海关监管货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经调查,当事人申报进口货物茶叶(绿茶)货物价值为20.978576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当事人处罚款19000元人民币。
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