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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茶叶不履行目的地海关检验且将货物移作他用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梧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05 12:41:5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72次

    2020年11月5日,当事人向云南天保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申报品名为茶叶(绿茶),重量24058千克。该票货物申报的目的地检查地为梧州海关。梧州海关于2020年11月20日联系当事人要求进行目的地检验时,当事人已将货物进行售卖处置,未履行海关目的地检查要求。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11月6日收到申报地天保海关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误以为该票货物已经海关正式放行,并且将该票货物于2020年11月16日售卖,导致不能履行海关目的地检查要求。

    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转让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海关监管货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经调查,当事人申报进口货物茶叶(绿茶)货物价值为20.978576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当事人处罚款19000元人民币。

    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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