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为了筹建高密度薄板生产线,在2019年以减免税方式陆续报关进口了一批热磨机等生产设备。同年该企业由于生产资金紧张,于2019年12月12日将报关进口的所有减免税设备连同公司其他资产捆绑打包方式抵押给银行。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抵押给银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构成擅自抵押减免税设备的违规行为。
经邕州海关计核,上述抵押海关监管货物货值为人民币8948.9947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90万元。
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