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8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钦州港海关申报进口一批干海参,共申报进口14项商品,商品编号申报为1605610090,申报数量14850千克,申报总价262800美元,申报原产国菲律宾。经钦州港海关取样送检,经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鉴定,报关单第1、2、3、4、5、6、7、8、9、10、12、14项商品品名申报与实际不符。报关单检出的14种不同科属的海参均未获得我国准入。因该票海关未获得准入,2022年3月23日钦州港海关制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并送达。2022年3月28日钦州港海关制发《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钦港关退[2022]007号),责令当事人将报关单项下货物直接退运至境外。2022年4月11日,当事人报关单项下货物全部退运出境。
当事人报检进口的海参与实际不符,其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0.25万元。
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