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商品归类
    申报进口海参品名申报不实违反检疫要求钦州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09 12:31:0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62次

    当事人2021年11月28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钦州港海关申报进口一批干海参,共申报进口14项商品,商品编号申报为1605610090,申报数量14850千克,申报总价262800美元,申报原产国菲律宾。经钦州港海关取样送检,经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鉴定,报关单第1、2、3、4、5、6、7、8、9、10、12、14项商品品名申报与实际不符。报关单检出的14种不同科属的海参均未获得我国准入。因该票海关未获得准入,2022年3月23日钦州港海关制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并送达2022年3月28日钦州港海关制发《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钦港关退[2022]007),责令当事人报关单项下货物直接退运至境外。2022年4月11日,当事人报关单项下货物全部退运出境

    当事人报检进口的海参与实际不符,其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0.25万元。

    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7月20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