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其他进出口免费项下“机动驳船”1艘,申报价格CIF196800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8906901000,对应关税税率5%。经查,上述进口货物实际为拖轮,应归入商品编号8904000000,对应关税税率9%。经查,交通运输部上海打捞局曾将正确品名的船舶无偿提供协议、发票、装箱单、船籍证书、入级证书等报关资料交由当事人实施申报,因当事人填制错误导致上述报关单的品名和商品编号申报不实;而当事人曾在申报前向交通运输部上海打捞局提供报关校验单和报关代理委托书,交通运输部上海打捞局未指出填制错误的内容。 经核定,上述货物的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5632767.19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573679.42元。...
日期:2024-05-02 20:58:07 阅读:52次 所属:海关处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