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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干海参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河口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21 13:02:0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82次

    2022年9月当事人将10吨干海参报关入境(品名:干海参,原产地:印度尼西亚,申报税号0308190090,进口增值税为9%,关税为0),9月22日河口海关对该批干海参取样送检,经鉴定该批海参产地为印度尼西亚的可古沙鸡子,不在《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内,不能输入到中国。同时,河口海关根据干海参的生产工艺等方面情况认定该批干海参应归入税号1605610090(进口增值税为13%)。由于当事人未提供干海参的生产工艺及具体原产地的原因,导致不能输入中国的干海参进行了报关,且将本应归入税号1605610090(进口增值税为13%)的干海参申报为税号0308190090(进口增值税为9%干海参),造成了税则号列申报不实,漏缴税款0.814356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决定对当事人公司处罚款人民币0.814356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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