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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橡胶胶乳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西双版纳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21 18:37:3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48次

    当事人2021年1月12日至2021年8月2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原产于缅甸的天然橡胶胶乳共计101票,申报商品编号为4001100000,对应税则号列为4001.1000,进口关税适用暂定税率10%。申报总重量为6065.6吨,申报总价为人民币2965.0574万元。依据2017年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第四十章品目40.01“天然胶乳”的注释:“天然胶乳是主要从橡胶树,特别是巴西橡胶树分泌出来的液体。”即归在4001.1000(进口关税税率10%)税号下的天然橡胶进口时的物理状态应为液态,但当事人申报进口天然橡胶胶乳的规格型号则为“不规则块状”。依据2017年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第四十章品目40.01“其他形状的天然橡胶”关于“天然胶乳一般在各种形状的槽内凝结……凝结工序完成后,即可获得板块状或连续带状的凝结胶乳”的注释,当事人实际进口的不规则块状干胶应当归入“其他形状的天然橡胶”,税则号列应为4001.2900,进口关税税率20%。

    在进口天然橡胶的过程中,当事人提供的报关单随附合同中对于商品品名的描述为“天然橡胶胶乳”与实际情况不符,当事人未尽如实提供反映货物真实情况的法定义务;其时,当事人按照4001100000的商品编号进行申报,在事实上形成了境内收货人与报关公司就税则号列的确定达成共同商定的情形,导致申报税则号列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海关计核,当事人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335.051487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科处罚款人民币100.52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0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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