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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乳化罐属于免税设备未经海关许可擅自转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马鞍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1-06 12:16:3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63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0年2月18日,当事人以外资鼓励项目在马鞍山海关申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2020年2月20日,当事人凭上述《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向吴淞海关申报进口FrymaKoruma MaxxD700真空均质乳化罐1台,吴淞海关于2020年2月21日放行。

    2021年12月8日,当事人在未报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的情况下,签订《设备购销合同》,将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上述减免税设备转让,并于同年12月31日办理了固定资产清理手续,直至我关2023年5月31日对当事人开展专项稽查时发现。

    在调查过程中,我免税进口的真空均质乳化罐,自进口后一直在原安装厂房内使用。设备转让后,当事人于2022年7月29日,将公司注册地址变更。当事人出现违规转让减免税设备的情况,主要是因为经办人员对减免税设备管理政策不清楚导致。办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取证,并迅速与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马鞍山经济和信息化局和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主管部门联系,补办税收优惠政策手续。2023年9月27日,取得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皖经信技改确〔2023〕03号)。经审查,涉案减免税设备确属年产5000吨可士达酱生产线项目所必需的,且未被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或其他有关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不予免税的政策规定所列商品范围。

    经调查取证,我关未发现当事人存在主观故意行为,也未发现在擅自转让减免税设备过程中有违法所得情事。经核算,涉案货物价值548418.41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一)书证:涉案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涉案货物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涉案货物《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涉案货物《设备购销合同》,当事人相关记账凭证,《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皖经信技改确〔2023〕03号)及进口设备清单,涉案货物价值计核材料,涉案货物税款计核材料,稽查通知书,当事人主体资料。

    (二)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情况说明,彭伟国(当事人公司负责人)查问笔录。(三)检查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马鞍山海关检查记录。

    当事人未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擅自转让尚在监管年限内的海关监管货物,已经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规定的擅自转让海关监管货物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万元的减轻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交通银行马鞍山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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