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以外资鼓励项目在马鞍山海关申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当事人在未报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的情况下,签订《设备购销合同》,将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上述减免税设备转让,并于同年12月31日办理了固定资产清理手续,直至我关2023年5月31日对当事人开展专项稽查时发现。经调查取证,我关未发现当事人存在主观故意行为,也未发现在擅自转让减免税设备过程中有违法所得情事。经核算,涉案货物价值548418.41元。...
日期:2024-01-06 12:16:36 阅读:163次 所属:海关处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