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模具板材10000千克。6月15日,经蛇口海关现场查验,发现申报货物模具板材10000千克实际未出口,另有未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钛白粉10000千克。企业无法提供出口许可证。经查,当事人出口钛白粉10000千克。经转委托,由当事人以伪报方式向海关申报。
当事人明知出口钛白粉须提供出口许可证而无法提供,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伪报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国家限制出境货物钛白粉10000千克出境,已经构成走私行为。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走私行为。
根据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二项、第五十二条没收钛白粉10000千克。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