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5月17日,当事人以保税仓库货物方式向惠州港海关申报进口反应器1台,件数为4,货值717.42万元;同日以保税仓库货物方式向惠州港海关申报进口热交换器9台,件数为11,货值3367.99万元。以上两票报关单的货提供服务。5月26日,你在企业申报系统对上述两票报关单的货物进行核放单到货确认。5月27日,经惠州港海关查验,报关单号的11件货物,仅有6件实际运抵,余下5件货物未运抵。经查实,余下5件货物于5月28日实际运抵。你在余下5件货物未实际运抵的前提下却提前向惠州港海关申报到货确认,上述不依照规定办理的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报关单、保税核注清单、企业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合同资料、查问笔录、证人笔录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