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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反应器运抵时间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惠州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3-27 08:18:2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04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5月17日,当事人以保税仓库货物方式向惠州港海关申报进口反应器1台,件数为4,货值717.42万元;同日以保税仓库货物方式向惠州港海关申报进口热交换器9台,件数为11,货值3367.99万元。以上两票报关单的货提供服务。5月26日,你在企业申报系统对上述两票报关单的货物进行核放单到货确认。5月27日,经惠州港海关查验,报关单号的11件货物,仅有6件实际运抵,余下5件货物未运抵。经查实,余下5件货物于5月28日实际运抵。你在余下5件货物未实际运抵的前提下却提前向惠州港海关申报到货确认,上述不依照规定办理的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报关单、保税核注清单、企业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合同资料、查问笔录、证人笔录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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