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8月10日至2022年8月9日期间,当事人以“包税进口”方式办理海关通关手续,以一般贸易方式低报价格走私进口商品编号为0306399090项下的活虾蛄共149票,重量合计13650.07千克,低报价格总计人民币172.465446万元,偷逃应缴税款15.521888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六条没收上述走私货物,因上述走私货物无法没收,依法应追缴当事人走私上述货物的等值价款共人民币172.465446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