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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石材粘合剂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5-09 23:07:0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0次

    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8日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其中第2项申报品名为石材粘合剂,申报数量总计2204.4千克,申报价格为C&F4126.4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3506100090。

    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3日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其中第1项申报品名为石材粘合剂,申报数量总计1995.2千克,申报价格为C&F22578.8元人民币,申报商品编号为:3506990000。

    经查,报关单编号项下第2项石材粘合剂配有管装硬化剂,数量80.16千克,价值1834.98元人民币。经查,报关单编号项下石材粘合剂配有管装硬化剂,数量57.28千克,价值916.4元人民币。

    根据《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硬化剂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涉及出口检验,当事人未申报出口检验。当事人将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擅自出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船舶载运货物集箱解除协查通知书》(沪浦东海解字第[2023]156号、沪浦东海解字第[2023]157号),硬化剂属于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为UN3108,危险货物类别5.2类。当事人未向海关申请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且该批货物不属于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情形。当事人使用未经海关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船舶载运货物集箱解除协查通知书》、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和当事人陈述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将上述两个报关单号中的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擅自出口的行为处人民币247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上述两个报关单号中的危险货物使用未经海关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行为处人民币20000元的罚款。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0247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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