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3年12月6日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多[脂肪多元酸根]二卤代磷酸锂CSA-2,申报数量为460千克,申报价格为CIF20750.6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3824999999,货值为177835.35元人民币。。经查,根据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上述货物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当事人未申报进口检验。
当事人对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口商品检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
以上行为有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进口货物报关单证及随附单证、当事人营业执照和当事人陈述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第九条第二项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2448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