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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价进口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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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6号 关于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解除海关监管
外商提供的免税不作价进口设备(以下简称“不作价设备”)属海关监管货物,监管期限为5年。监管期限未满、申请提前解除监管并留在境内的“不作价设备”,企业须补缴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海关凭相关进口许可证件及其他单证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日期:2001-12-23 06:00:00 阅读:3167次 所属:海关法库
标签:
不作价进口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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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海关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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