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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自贸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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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5号 关于简化中韩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提交要求
为便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韩自贸协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实施,简化原产地证书提交,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于申报适用《中韩自贸协定》协定税率的货物,海关不再要求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在申报进口时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海关认为有必要时,进口人应当补充提交相关原产地证书正本。 二、对于报关单预录入客户端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
日期:2016-12-27 17:01:00 阅读:2966次 所属:海关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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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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