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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国东文章摘要:包税进口情形多种多样,在包税走私案例中代理企业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将其确定为包税走私的行为人须查实其具有“明知”的主观故意,依此认定其是否为走私行为的主体。涉税走私犯罪罪名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该罪属于故意犯罪。包税走私是指委托人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业务,委托人与代理间就包税事项达成协议,共同完成包税进出口的活动。在包......
日期:2018-08-27 11:43:00   阅读:4253次   所属:海关律师说法
标签: 包税走私  /  走私案  /  代理企业  /  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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