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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司是一家货代,中等经营规模,现在有客户希望我司提供汇总征税的担保服务,如果我司申请了汇总征税总担保,那我司的保函可以为我司的客户进口关税作担保吗?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5号,汇总征税企业是指进出口报关单上的收发货人。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3号),贵司是报关单上的收发货人,相当于以前的“经营单位”;而贵司代理的国内企业,在报关单上称......
日期:2017-10-13 09:57:36   阅读:2212次   所属:海关律师答疑
标签: 进出口  /  代理公司  /  保函  /  关税担保
问:供应链公司的很多客户,因为资金使用效率上的考虑,想让公司为其提供海关税款担保,请问供应链公司本身不是金融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以本身的资产为基础,以保函的形式为客户提供税款担保?答:根据《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担保人可以海关认可的财产、权利提供担保。所指的财产、权利包括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日期:2016-06-29 11:28:09   阅读:1544次   所属:海关律师答疑
标签: 供应链  /  担保  /  保函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号 关于启用修改后的《总担保保函(格式)》 2010年3月24日,国务院颁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修改后,有关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为方便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申请提供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海关总署2006年第31号公告及其附件所引用的原《条例》第二十九条,即指现行《条例》第二十八条。 二、自2011年2月1日......
日期:2011-01-10 09:45:00   阅读:6566次   所属:海关法库
标签: 总担保  /  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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