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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文字号】署税发〔2005〕310号【发布日期】2005年08月11日【实施日期】2005年08月11日【法律类别】商品归类【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近来,冶金残渣类商品的进口品种不断增加,对该类商品属性的认定也日趋复杂。为做好此类商品的归类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冶金残渣类商品应按照以下原则归类: (一)归入税则第26章的商品应......
日期:2005-08-11 00:00:00   阅读:2154次   所属:海关法库
标签: 海关总署  /  冶金残渣  /  商品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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