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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2007年第35号公告,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所投资的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产业条目的,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随设备进口的配套技术、配件、备件(以下简称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
日期:2011-07-20 08:54:39   阅读:1101次   所属:海关律师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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