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海关律师网 > 相关推荐
出售融资的相关资料
1条数据
问:您好,我司是深圳一家外商独资进料加工贸易企业,2014年以减名税方式从日本进口一台精密数控机床。因资金问题我司可否想先把此进口机床出售给一内资企业再行租回工厂使用。答:在进行补税之前不能擅自处置海关监管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第二十六条,在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内,未经海关许可,减免税申请人不得擅自将减免税货物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
日期:2017-05-18 09:49:02   阅读:1963次   所属:海关律师答疑
标签: 进口  /  减免税设备  /  出售融资  /  租赁
1/1页  共1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