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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9号 关于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试点
为全面深化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改革,提升海关加工贸易监管与服务水平,引导企业自律管理,海关总署决定选择部分电子化手册管理模式的企业,实施“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以下简称“新监管模式”)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海关及业务范围 (一)试点海关:天津、沈阳、南京、杭州、武汉、拱北、黄埔、重庆、成都海关。 各试点海关可结合实际情况,依托本关区辅助信息化系统,组织本关区内......
日期:2017-07-13 00:00:00 阅读:2825次 所属:海关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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