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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0号 关于延长受疫情影响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期限
对已办理过3次延期、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复运进出境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主管地海关可凭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ATA单证册持证人的延期办理材料,办理不超过6个月的延期手续。...
日期:2020-03-16 15:59:36 阅读:3523次 所属:海关法库
标签:
海关总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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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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