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化妆品命名指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2010]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实施《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规定发布前已批准或备案的产品可继续使用原名称。到期需要延续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产品中文名称进行审核。要求保留原产品中文名称的,......
日期:2010-02-05 15:06:00 阅读:2668次 所属:海关法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