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现就暂停收取海关知识产权备案费(下称备案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15年11月1日(含本日)起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备案的,海关总署暂停收取备案费。二、已向海关总署备案费专用帐户预缴备案费,且在2015年11月1日(不含本日)之前有关预缴备案费尚未用于备案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退款。依据前款......
日期:2015-10-29 14:26:00 阅读:3684次 所属:海关法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