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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3号【发布日期】2019年02月15日【实施日期】2019年02月15日【法律类别】进境检疫【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关于乌拉圭大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现将《进口乌拉圭大麦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符合上述要求的乌拉圭大麦允许进口。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日期:2019-02-15 16:08:00   阅读:2146次   所属:海关法库
标签: 海关总署  /  乌拉圭  /  大麦植物  /  检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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