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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您好,我司涉及到包税走私案,模式是我司在香港采购,之后委托物流公司将货物(各种杂货都有)运到深圳入我司仓库,其中双方提供互保,收到货物后,我司向物流公司支付物流费,按公斤收取。海关在计算偷逃税时是按对保金额来计算偷逃税的,请问这一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谢谢。答:计算偷逃税额采用对保金额的做法,应当是穷尽了所有的计税价格而无果的情况下才出现的,贵司对于上述使用方法如果有异议,或者有更有利于当事人的价......
日期:2017-04-21 10:02:51   阅读:1515次   所属:海关律师答疑
标签: 包税走私  /  海关  /  对保金  /  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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