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发文字号】(环土壤函〔2017〕287号)【发布日期】2017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7年12月29日【法律类别】进口废物通关与检验【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特派办、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进一步加强进口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规范固体废物属......
日期:2017-12-29 00:00:00 阅读:12586次 所属:海关法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