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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启用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新版进口批准证书的通知(环办[2003]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广东分署,海关总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自2003年7月21日起,启用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新版进口批准证书(样本附后),国家环保总局不再签发旧版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此前签发的旧版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可在有效期内并于2003年12月31日......
日期:2003-06-25 06:00:00   阅读:2123次   所属:海关法库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使用《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通知(2000年4月29日) 通知规定自2000年4月29日起,《进口废物批准证书》中的“废物进口单位”栏内只能批准一家进口单位。海关近日也就《证书》使用有关问题发出通知,明确进口单位持此前已签发批有两家或两家以上废物进口单位的有效《证书》向海关报关时,海关可接受《证书》内任一家废物进口单位的申报,并按进口实际情况做批注后,在该份《证书》正面注明“此证已作废”的签......
日期:2000-06-22 06:00:00   阅读:1950次   所属:海关法库
标签: 进口废物  /  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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