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5号【发布日期】2018年12月12日【实施日期】2019年01月01日【法律类别】海关稽查核查【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为规范海关核查工作,保障海关统一执法,维护被核查人的合法权益,现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海关实施核查时,需要对被核查人的有关资料进行复制的,由被核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代表(以下统称被核查人代表)确认复制......
日期:2018-12-12 16:21:00 阅读:4174次 所属:海关法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