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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相关资料
16条数据
海关监管区应适度解释以不变应万变。海关特殊监管区也应当适时而变,更多地服务于沿口岸地区的保税加工、转口贸易,其他功能应当逐渐减少、削弱、归零。...
日期:2023-12-11 16:54:00   阅读:661次   所属:海关律师说法
你好,我司在综合保税区内从事黄金制品的加工生产,因为有些工序的原因,需要将部门产品转移到其他综合保税区,请问要办理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吗?...
日期:2022-11-28 15:45:44   阅读:838次   所属:海关律师答疑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以下统称“区域(场所)”)内销货物享受优惠关税待遇,海关总署决定调整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 区域(场所)货物申报要求。...
日期:2019-11-19 21:05:00   阅读:2856次   所属:海关法库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9年第6号【发布日期】2019年01月31日【实施日期】2019年02月01日【法律类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决定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现将......
日期:2019-01-31 00:00:00   阅读:3124次   所属:海关法库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7号【发布日期】2018年12月14日【实施日期】2018年12月14【法律类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为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发展,海关总署近期对金关二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金关二期区域系统”)进行了升级。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金关二期区域系统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
日期:2018-12-14 15:13:00   阅读:3223次   所属:海关法库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文字号】海关总署令第160号【发布日期】2007年03月08日【实施日期】2018年11月23日【法律类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效力层级】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以下简称珠海园区)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珠海园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珠海园区......
日期:2018-11-23 00:00:00   阅读:3282次   所属:海关法库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2号【发布日期】2018年06月01日【实施日期】2018年07月01日【法律类别】加工贸易【效力层级】海关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为促进保税货物流转管理手续简化和效率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优化管理和服务,进一步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推广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系统、保税物流管理系统的应用,现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
日期:2018-06-01 09:53:00   阅读:3666次   所属:海关法库
为深入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全面促进保税货物流转管理手续简化、成本降低和效率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现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保税货物流转管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企业开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保税物流中心(B型)间、以及保税物流中心(B型)间的保税货物流转(以下简称“区间流转”)业务按照本公告要求办理。......
日期:2016-12-30 00:00:00   阅读:3209次   所属:海关法库
现将实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账册“一次备案、多次使用”监管制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的账册“一次备案、多次使用”制度,是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辅助系统)的账册备案环节,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主管海关一次性备案企业、进出货物信息等内容,经海关核准后,可以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各项海关业务中多次、重复使用的海关监管制度。 二、......
日期:2016-11-29 00:00:00   阅读:2555次   所属:海关法库
为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大宗商品现货保税交易”业务开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的“大宗商品现货保税交易”制度,是指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以下简称区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大宗基本工业原料、农产品和能源产品(以下简称大宗商品)等,在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建立的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以下简称现货市场)交易平台上交易的监管制度。 二、本公告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三、开展现货......
日期:2016-11-29 00:00:00   阅读:2408次   所属:海关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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