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四批)》的通知(环发[2006]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1999〕278号)的规定,现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四批)......
日期:2006-06-28 06:00:00 阅读:2098次 所属:海关法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