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总局、外贸易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调整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外经贸委(厅、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精神,结合几年来我国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实践,参照国际通行管理惯例,现对《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内......
日期:2002-06-24 06:00:00 阅读:2541次 所属:海关法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