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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药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国办发〔94〕66号通知精神,代表中国政府对境内企业(包括中国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独资企业)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进行产品安全性和合法性审查,并按国际惯例核发出口证明书,证明该产品已在中国境内取得合法生产许可。...
日期:1996-01-06 17:06:00   阅读:1965次   所属:海关法库
标签: 医疗器械  /  出口证明  /  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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