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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可以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的45日前,向直属海关申请就其拟进出口的货物预先进行商品归类(简称预归类);具体申请事宜您可浏览中国海关律师网“办事流程”栏“申请进出口货物商品预归类流程。...
日期:2010-02-25 08:26:17   阅读:1706次   所属:海关律师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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