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关于进口第七类废物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19号),现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第五批),自2002年8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二年七月三日附件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序号商品编码商品名称备注10501.0000未经加工的人发,不论是否洗涤......
日期:2002-07-03 06:00:00 阅读:3908次 所属:海关法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