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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为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保护环境,根据《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国家方案(修订稿)》,以及我国政府与联合国多边基金执委会签署的《中国泡沫行业CFC-11整体淘汰协议》、《中国氯氟烃、四氯化碳、哈龙加速淘汰计划》的有关规定,现就以氯氟烃(CFCs)物质作为发泡剂的淘汰工作公告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任何企业不得在产品生产和施工过程中使用氯氟烃(CFCs)......
日期:2007-07-05 14:43:00   阅读:2252次   所属:海关法库
标签: 氯氟烃  /  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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